我不认同您的说法。相关酒店不注重消费者的隐私与注不注销销会籍没有关系。理由如下:
一.我在注册万豪会员时的确勾选同意过万豪隐私条款,所以,相关酒店可以看到我在万豪酒店集团内所有的个人信息,但不意味着相关酒店就可以不注重消费者的隐私之权利。
二.事情经过:相关酒店因我提前一个月兑换了比较优惠的积分客房,所以,相关酒店就去查阅我在万豪酒店集团其他酒店的预订住宿信息,查阅过后还特意打电话给我,告知确认一下。个人认为,酒店特意打电话给我并且告知已经查阅到我在万豪其他酒店同日期也有预订住宿信息的行为,使得我担心个人信息和隐私随时有可能被泄露和被滥用的忐忑不安中,也没有注重消费者的隐私之权利。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刺探、
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四.我在万豪酒店集团其他酒店的预订住宿信息不为外界广为知悉,且本人也不希望外界知晓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的范畴,依法受到保护。
综上,我个人觉得:苏州吴中福朋喜来登酒店没有注重消费者的隐私之权利。